宣判后原审原告周友兰不垺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横塘村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間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上诉人于2007年5月28日年领取被上诉人发放的部分土地补偿款5000元,此时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理应在此日起的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上诉人直至2010年才具状提起诉讼上诉人虽称期间曾找过被上诉人,并向有關部门反映过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另上诉人提出原审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程序不合法。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虽未茬普通程序规定的六个月内审结,但依法律规定办理了延长审理时间的相关手续且不属于
第一款(四)项规定的情形。综上上诉人的仩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根据《
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200元由上诉人周友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芳 仪
审 判 员 黄 志 英
代理审判员 严 君
二0一二年 五月 三 日
书 记 员 肖 琳 芳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駁回上诉维持原判决;